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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662292428L-QR-001-00
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核发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教育局
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核发

填报单位:区教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662292428L-QR-001-00
职权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核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教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确认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 1.学籍或学习历程证明材料
2.毕(结)业考试成绩或完成学业情况的证明材料
3.学校或施教主体审核意见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确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确认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5.监管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省教育厅《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第六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3.同2。
4.同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分发毕业证书并加盖钢印;
中小学校:贴学生照片,加盖学校及校长印章。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
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教育股
咨询方式 0711-3877576 鄂城区古城路115邮编436099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77552鄂城区教育局纪检信访室邮编43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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