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奖励) |
填报单位: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3098538293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奖励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 |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013省食安办通过)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对刑事案件,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奖励举报人。 |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结案后的15日之内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奖励意见,经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奖励。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举报范围: |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食品的; |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二、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且有查处结果。 |
三、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
(三)其他不适合奖励的情形。 |
需提供的材料 |
1.由举报受理部门出具的举报记录; |
2.由案件办理部门出具的立案和查处情况; |
3.奖励申请书; |
4.举报人身份证明; |
职权运行流程 |
资格告知→申请→受理→评定→发放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
2.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3.评定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奖励决定或者不予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发放责任:准予奖励的,制发批件,送达并支付奖励。 |
5.保密责任: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
2-1.同1-1。 |
2-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3-1.同1-1。 |
3-2.同2-2。 |
3-3.《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013省食安办通过)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认受奖励的举报人,由案件查处承办单位确认并通知举报人领奖:(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二)对匿名举报的,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于同一举报人的,本级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
4-1.同1-1。 |
4-2.《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013省食安办通过)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结案后的15日之内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奖励意见,经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奖励。 |
5-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5-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一)层级之间 |
1.省级: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并按规定进行奖励;认定跨市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举报案的举报奖励部门。 |
2.市级:负责市辖区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认定跨县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举报案的举报奖励部门。 |
3.县级:负责本县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
(二)部门之间 |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
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审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举报奖励意见。 |
二、相关依据 |
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
《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要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有奖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谁受理谁查实谁奖励。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5912331;鄂城区滨湖西路122号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2331;鄂城区滨湖西路122号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本项职权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