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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QR-002-00
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QR-002-00
职权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10.非仍在限制申请期限内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六项规定的六类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法定期限 三个月
承诺期限 及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复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1)在管理权限内,审核提交的“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材料;(2)在管理权限内,审核非营利性组织在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到期前提交的复审申请材料。
2.决定责任:与税务主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3.监管责任:对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否继续符合条件进行监管,不合格条件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同1。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省级:负责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的审核。
2.市级:负责对“经市(地)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税资格申请的审核。
3.县级:负责对“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税资格申请的审核。 (二)部门之间:
1.税务部门:(1)受理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申请;(2)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2.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二、相关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承办机构 鄂城区财政局非税办
咨询方式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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