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QR-003-00
事项名称 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QR-003-00
职权名称 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确认形式 确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 (一)设立产权登记,只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三)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5.资产处置请求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6.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及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
2.审核责任:审核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理申请。
3.决定责任:下达批复决定。
4.监管责任:对国有资产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1)负责对本级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的确认;(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部门之间
1.财政部门: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的确认。
2.主管部门:(1)对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签署审核反馈意见;(2)对权属变动的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承办机构 鄂城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1-3255761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管理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4792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区财政局办公室
备注  
职权编码 11421102011265303PQR00300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