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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XK-001-00
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资格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XK-001-00
职权名称 代理记账资格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办理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职权依据 [法律]《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许可范围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法定期限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 同“法定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提交的工商登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3)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监督责任: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按许可范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对经营过程中达不到规定设立条件,由审批机关责令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达标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80号令)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市级:市本级代理记账的行政许可。
二、相关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承办机构 鄂城区财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56725、鄂城区财政局会计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05217、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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