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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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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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71XB-ZS-002-00 |
职权名称 |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法律】《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根据文件规定,依据内容建议修改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分工。(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商贸、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1.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3.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5.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
征收标准 |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
(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3.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下发下一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市出资企业组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审核责任: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3.决定责任:(1)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市出资企业执行;(2)向企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监管责任: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3-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3-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0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国库。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一)层级之间1.市级:负责征收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2.县级:负责征收县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二)部门之间1.财政部门:(1)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2)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3)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4)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6)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7)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2.预算单位:(1)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2)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3)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4)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5)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6)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3.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相关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 |
咨询方式 |
0711-3255761、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区财政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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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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