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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ZS-003-00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征收)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ZS-003-00
职权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 国办发〔2006〕100号)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对象及条件 一、征收对象:
以出让等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管要求:
1.征收内容: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2.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3.免缴条件:无。
4.减缴条件:无。
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职权运行流程 公告→申报→审核→征收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征收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3.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中央: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级: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2.部门之间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二、相关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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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05217 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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