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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ZS-004-00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征收)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ZS-004-00
职权名称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财政部门和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对委托征收单位颁发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受委托的单位据此履行委托征收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征收对象及条件 一、征收范围:
 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二、征管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权限办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非税收入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具体收缴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职权运行流程 公告→申报→审核→征收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征收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3.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审计、物价、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以上财政、审计、物价、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于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
  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统一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划解、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压、隐瞒、截留。
二、相关依据
1.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执行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和所属单位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
  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统一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划解、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压、隐瞒、截留。            
承办机构 鄂城区财政局非税办
咨询方式 0711-3211848 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 鄂城区财政局非税办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05217 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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