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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QT-004-00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代收(农村居民)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QT-004-00
职权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代收(农村居民)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财政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缴存到收入户或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地税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直接缴存到财政专户或通过国库归集后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规章】《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财社发【2011】77号)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受理范围及条件 《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法定期限 个人筹资必须在上年12月30日前进入财政专户,超过规定时间的,只能算在下一年度。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以后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六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对所有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按30元标准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
(二)对选择缴费600元以上的,每提高200元,由市财政增加补贴5元;
(三)市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规范性文件】冶政办发【2015】7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保险费。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职权运行流程 公告→办理→审核→决定→办结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财社发【2011】77号)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乡镇、村级:《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乡镇:乡镇、村级:《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承办机构 各乡镇财政所(财金局)
咨询方式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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