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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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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71XB-QT-006-00 |
职权名称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资格审查认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鄂政办发【2006】98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三)2.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7工作日内完成。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
需提交的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办理→审核→决定→办结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联合会审; 2.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2.《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市级:《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六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由联合会审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2.乡镇:无 二、相关依据 1.县市级:《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第九条贷款资格审查。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财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