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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QT-007-00
事项名称 农村财政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QT-007-00
职权名称 农村财政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
需提交的材料 村集体资金运行情况表、资产资源动态报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情况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管理→指导→监督
责任事项 1.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 2.乡镇: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责任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承办机构 鄂城区财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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