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71XB-QT-010-00 |
职权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复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 农办经〔2008〕1号)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收取、管理、使用乡统筹费、村提留款及其他费用的单位; (三)合作基金会等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 |
需提交的材料 | 复议申请书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2.决定责任: 同一 3.监督责任:同一 |
责任事项依据 |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 农办经〔2008〕1号)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辖区内农村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2.乡镇:无。 二、相关依据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 农办经〔2008〕1号)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区农经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