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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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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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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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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71XB-QT-013-00 |
职权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市农委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施行)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当地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经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在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需提交的材料 |
1、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库申请表; |
2、合作社简介; |
3、合作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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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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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作社各种证照、证书及图片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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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作社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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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作社社员花名册。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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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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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备案入库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
3.监管责任:对已备案入库的合作社进行指导服务,监督管理。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4、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1、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省级: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规定。 |
2.市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评先工作。 |
3.县级:负责对已登记备案入库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区农经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