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71XB-QT-014-00 |
职权名称 |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四)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需提交的材料 |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乡镇证明材料 3.市级经管部门审核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监督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四)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审核责任 :同上 3.办结责任:同上 4.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四)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适当调整批准。 2.乡镇:无 二、责任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四)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区农经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