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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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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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F-002-00 |
职权名称 |
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
号) |
二、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
(一)对象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二)确认条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
──本人提出申请。 |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
(三)扶助标准。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
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及财政可承受能力,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规范性文件】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口委[2012]3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对象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二)确认条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
──本人提出申请。 |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
申请材料 |
1.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3.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给付方式 |
发放特别扶助金 |
给付标准 |
扶助标准。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
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及财政可承受能力,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法定期限 |
12个月 |
承诺期限 |
12个月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申请。 |
2.审查责任:审核鉴定申请和有关材料,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市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决定责任:组织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鉴定的决定。 |
4.监管责任:对市级并发症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三十一条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在2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
4.同3。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并拨付补贴。 |
二、相关依据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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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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