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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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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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02-00 |
职权名称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 |
1.抗菌药物考核是否合格; |
2.医师是否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
3.医师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 |
4.是否存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处理责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
第三十七条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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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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