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强制)
|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QZ-006-00 |
职权名称 |
交通卫生检疫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
第七条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
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隔离。 |
强制条件 |
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 |
职权运行流程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监管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6-1.【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
6-2.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
第七条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
6-3.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
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
2.部门之间: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 |
二、相关依据 |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
第七条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
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