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XK-001-00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卫计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XK-001-00
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许可范围及条件 区直接管辖的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及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
申请材料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卫生许可批件: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属新、改、扩建工程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形式图及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市直接管辖的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及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县级: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相关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48项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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