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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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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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QT-004-00 |
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的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 |
需提交的材料 |
1.超生诊断仪生产厂家及型号; |
2.超生诊断仪购进发票; |
3.超生诊断仪保管负责人。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4.监管责任: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的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2.《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
第四条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3.《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
4.《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学技术人员应严格……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予拒绝。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及时采集并发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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