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QT-004-00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的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QT-004-00
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的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
需提交的材料 1.超生诊断仪生产厂家及型号;
2.超生诊断仪购进发票;
3.超生诊断仪保管负责人。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四条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3.《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4.《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学技术人员应严格……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予拒绝。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及时采集并发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生诊断仪类型、数量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