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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446491368-XK-00100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安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446491368-XK-00100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安监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全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搬运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延期: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证明复制件;
(3)现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复制件(复制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5)乡镇安监站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延期许可的审理意见;
(6)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副本。
3、变更:
(1)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法定期限 核发和换发:40个工作日 变更: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核发:10个工作日 换发:3个工作日 变更:即时办结[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核发: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告知
换发: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告知
变更:即时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科室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告知责任:准予许可的,窗口制发许可证,短信及电话告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65号)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2.市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3、区级: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二、相关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区安监局危化股
咨询方式 0711-3895555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监督投诉方式 12350 鄂州市鄂城区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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