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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446491368-XK-00200
事项名称 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安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446491368-XK-00200
职权名称 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安监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文件】《鄂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外的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 核发和换发: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缴纳风险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变更: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安监部门初审意见。
法定期限 核发和换发:30个工作日 变更: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核发:10个工作日 换发:3个工作日 变更:即时办结[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核发: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告知
换发: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告知
变更:申请→受理→告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科室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告知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复文件,短信及电话告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市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3.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二、相关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第79令修订)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六类同上)。
承办机构 区安监局危化股
咨询方式 0711-3895555 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监督投诉方式 12350 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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