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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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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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446491368-XK-00302 |
职权名称 |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 |
子项名称 |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使主体 |
区安监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77号令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范围:
区局指导、监督本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条件: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修改报告,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77令修订)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77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77号令修订)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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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市级: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3.县级: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77号令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省安监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35号) |
承办机构 |
区安监局安监股 |
咨询方式 |
0711-3891159、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 区安监局安监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50
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 区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