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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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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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446491368-XK-00401 |
职权名称 |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 |
子项名称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 |
行使主体 |
区安监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1月31日修正)
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部委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全市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范围:
1.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中央、省级驻市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
3.跨两个区、县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条件: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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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5.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7.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修改预评价报告时间,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意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或技术性审核 。技术性审核采取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的10%。抽查结果应予以公布。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
…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企业在本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分公司的建设项目;跨两个区县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2.县级: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省安监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35号) |
承办机构 |
区安监局危化股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55 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50 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
备注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其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这5项中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