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
全部
区委办
统战部
编办
政府办
经发局
监察局
科技局
教育局
文体局
卫计局
交通局
住建局
人社局
财政局
安监局
民政局
农林局
水务局
审计局
食药局
司法局
行政服务中心
统计局
清单类别:
全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关键字:
职能部门
乡镇
全部
区委办
统战部
编办
政府办
经发局
监察局
科技局
教育局
文体局
卫计局
交通局
住建局
人社局
财政局
安监局
民政局
农林局
水务水产局
审计局
食药局
司法局
行政服务中心
统计局
长港镇
杜山镇
泽林镇
碧石渡镇
汀祖镇
花湖镇
杨叶镇
燕矶镇
沙窝乡
新庙镇
全部
行政权力清单(1)
行政许可(7)
行政处罚(11)
行政征收(1)
行政强制(6)
行政给付(2)
行政确认(6)
行政检查(16)
行政奖励(1)
其他行政权力(4)
事项列表
大项数量:
1682
事项数量:
2179
权力事项编号
行使主体
事项名称
114207040112319048-CF-001-05
卫计局
对接种单位及医疗卫生人员违规购进、保管
5子项
114207040112319048-CF-001-01
卫计局
1.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1-02
卫计局
2.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1-03
卫计局
3.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1-04
卫计局
4.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1-05
卫计局
5.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2-00
卫计局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采购疫
114207040112319048-CF-003-00
卫计局
对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24
卫计局
对公共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4子项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1
卫计局
1.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2
卫计局
2.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3
卫计局
3.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4
卫计局
4.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5
卫计局
5.对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6
卫计局
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报告感染性疾病的暴发、流行并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7
卫计局
7.对未经消毒处理,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的行政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8
卫计局
8.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09
卫计局
9.对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和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0
卫计局
10.对消毒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开展消毒服务的行政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1
卫计局
11.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2
卫计局
12.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活动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3
卫计局
13.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4
卫计局
14.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5
卫计局
15.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及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消毒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6
卫计局
16.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7
卫计局
17.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8
卫计局
18.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19
卫计局
19.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20
卫计局
20.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21
卫计局
21.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22
卫计局
22.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23
卫计局
23.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4-24
卫计局
24.对学校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6
卫计局
对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政
36子项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1
卫计局
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2
卫计局
2.对医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3
卫计局
3.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4
卫计局
4.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报告医师注销注册情形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5
卫计局
5.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6
卫计局
6.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7
卫计局
7.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8
卫计局
8.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09
卫计局
9.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0
卫计局
10.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1
卫计局
11.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2
卫计局
12.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3
卫计局
13.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4
卫计局
14.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5
卫计局
15.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6
卫计局
16.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伪造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7
卫计局
17.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8
卫计局
1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配备设施、车辆、监控装置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19
卫计局
19.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0
卫计局
20.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1
卫计局
2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2
卫计局
22.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3
卫计局
23.对乡村医生、乡村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4
卫计局
2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5
卫计局
25.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终止妊娠手术合格证书从事相应母婴保健工作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6
卫计局
26.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等合格证书出具相应医学证明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7
卫计局
27.对出具虚假有关母婴保健医学证明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8
卫计局
28.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29
卫计局
29.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则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0
卫计局
30.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在内地行医的行政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1
卫计局
31.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2
卫计局
32对药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3
卫计局
33.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4
卫计局
34.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5
卫计局
35.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5-36
卫计局
36.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6
卫计局
对计划生育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6子项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1
卫计局
1.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2
卫计局
2.对当事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3
卫计局
3.对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4
卫计局
4.对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5
卫计局
5.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6
卫计局
6.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7
卫计局
7.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8
卫计局
8.对违法生育职工及所在单位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09
卫计局
9.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0
卫计局
10.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1
卫计局
11.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2
卫计局
12.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3
卫计局
13.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4
卫计局
1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5
卫计局
15.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6-16
卫计局
16.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7-00
卫计局
对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
114207040112319048-CF-008-00
卫计局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
114207040112319048-CF-009-00
卫计局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开
114207040112319048-CF-010-00
卫计局
对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
114207040112319048-CF-011-00
卫计局
对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